(2015)滑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陈响,男,1987年9月23日生。 被告张兰山,男,1969年5月25日生。 被告孔卫红,女,1968年8月11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响诉被告张兰山、孔卫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响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响负担。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景素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