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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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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响与张兰山、孔卫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陈响,男,1987年9月23日生。 被告张兰山,男,1969年5月25日生。 被告孔卫红,女,1968年8月11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响诉被告张兰山、孔卫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响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

(2015)滑民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陈响,男,1987年9月23日生。

被告张兰山,男,1969年5月25日生。

被告孔卫红,女,1968年8月11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响诉被告张兰山、孔卫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响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响负担。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景素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