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伟,男,1977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素萍,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宾诉被告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宾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伟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学宾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丽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