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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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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宾与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被告张伟,男,1977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素萍,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宾诉被告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宾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伟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

被告张伟,男,1977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素萍,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宾诉被告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宾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伟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学宾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丽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