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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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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王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钮某某,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9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钮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钮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2015)滑王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钮某某,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9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钮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钮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钮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钮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燕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