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362号 原告钮某某,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9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钮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钮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钮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钮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燕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