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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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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焦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樊某某,女,1981年6月3日生。 被告魏某某,男,1978年10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克亮于2015年10月30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5)滑焦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樊某某,女,1981年6月3日生。

被告魏某某,男,1978年10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克亮于2015年10月30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彩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