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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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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海与董存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八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王生海,男,1949年8月14日生。 被告董存良,男,1966年6月3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海与被告董存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

(2015)滑八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王生海,男,1949年8月14日生。

被告董存良,男,1966年6月3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海与被告董存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生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王生海承担。

审判员 董 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