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祝善府,男,1962年4月25日生。 被告卢红刚,男,1966年7月15日生。 被告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善府诉被告卢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与被告身份证信息明显不符,无法确定被告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祝善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退还给原告祝善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振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