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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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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善府与卢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八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祝善府,男,1962年4月25日生。 被告卢红刚,男,1966年7月15日生。 被告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善府诉被告卢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与被告身份证信息明显不符,无法

(2015)滑八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祝善府,男,1962年4月25日生。

被告卢红刚,男,1966年7月15日生。

被告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善府诉被告卢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信息与被告身份证信息明显不符,无法确定被告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祝善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退还给原告祝善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振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