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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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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八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祝某某,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仇振磊,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

(2015)滑八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祝某某,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仇振磊,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仇振磊,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高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某某诉称,2015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不了解的情况下仓促订婚,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1000元。在以后的相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的个人私生活混乱,于是发生矛盾。被告以诽谤为由报警对原告作出了处理,至此二人恋爱关系完全破裂,原有的婚约也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原告多次索要彩礼要求其返还,又经媒人多次催要,被告均恶语相向,不予返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希望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返还彩礼2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答辩人从未收到原告的任何彩礼,原告诉称不实;原告侮辱、诽谤被告,故意歪曲、捏造事实;原被告二人的婚约关系的破裂完全是原告一手造成的,给被告带来了重大的精神伤害,造成了被告心里恐慌,也使得被告不再敢谈婚论嫁,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初,原被告订婚,原告祝某某给付被告王某某订婚礼11000元,被告王某某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当时原被告双方及家人共摆了5桌宴席,被告王某某及其家人每桌添了两个素菜,其余费用均由原告祝某某及其家人负担。2015年5月原、被告因故矛盾加剧,原告祝某某冒用被告王某某的QQ号登陆,发布被告王某某的照片及手机号,捏造事实对被告王某某进行侮辱、辱骂。2015年6月4日,滑县公安局对原告祝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祝某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正在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证人刘爱鱼、谢东娥证人证言,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015年初订婚,原告祝某某给付11000元订婚礼,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祝某某主张被告返还订婚时吃喝花费5000元,该费用不属于彩礼性质,且原告不能举出实际花费5000元的确切证据,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过节费2000元,给被告王某某看病花费500元、其他费用8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母亲李改芹借原告父亲祝连双1000元,因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祝某某彩礼款11000元;

二、驳回原告祝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25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2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振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