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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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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与孙乃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八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李刚,男,1981年10月23日生。 被告孙乃胜,男,1967年4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孙乃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滑八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李刚,男,1981年10月23日生。

被告孙乃胜,男,1967年4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孙乃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李刚承担。

审判员 董 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