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莉红与罗温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城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张莉红,女,1974年4月3日生。 被告罗温净(曾用名罗风霞),女,1970年9月16日生。 原告张莉红与被告罗温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莉红

(2015)滑城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张莉红,女,1974年4月3日生。

被告罗温净(曾用名罗风霞),女,1970年9月16日生。

原告张莉红与被告罗温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温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莉红诉称,2012年10月19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2万元,利息自2012年10月19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共计20200元,原告主张按照2万元计息。

被告罗温净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9日,被告罗温净向原告张莉红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罗风霞,2012年10月19号”。该款经原告张莉红催要,被告罗温净至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张莉红提供的借据一份、取款凭证一份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温净向原告张莉红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因此,原告张莉红要求被告罗温净偿还借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莉红在庭审中陈述与被告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其借款利息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温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莉红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期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罗温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晓芳

审 判 员  吴俊鸣

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