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文亮与沈晓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被告沈晓光,男,1986年10月22日生。 原告陈文亮诉被告沈晓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亮的委托代理人刘四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晓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

被告沈晓光,男,1986年10月22日生。

原告陈文亮诉被告沈晓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亮的委托代理人刘四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晓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文亮诉称:原告陈文亮随被告沈晓光在河北黄骅港、北京打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原告工资共计39151元,除去原告借支13100元,被告仍欠原告工资26051元未付,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推拖,至今未付。

被告沈晓光缺席未答辩。

原告陈文亮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沈晓光为原告陈文亮出具欠条一份。证明原告工资款共计39151元,借支13100元,被告仍欠原告工资款26051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期间原告陈文亮随被告沈晓光在河北黄骅港、北京等地打工两个月时间,从事外墙保温工作,2013年6月6日工程结束后,原告工资共计39151元,除去原告借支13100元,被告仍欠原告工资26051元未付。2014年农历1月14日左右,原告到被告家中催要工资款,被告称资金紧张,当场为原告出具了“陈文亮天坛654方×27元=17658元黄骅港281方×17元=4777元281方×17元=4777元1272×30=2160元日工12×200=2400元天津371方×13=4823元142方×18=2556元借支13100元生育26051元欠款人:沈晓光”字样的欠条,欠条中所有字样均系被告沈晓光书写,并由被告在欠条中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推拖拒付,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文亮提交的证据被告沈晓光为原告陈文亮出具欠条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陈文亮为被告沈晓光提供劳务,被告沈晓光仍欠原告工资款未付,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晓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文亮工资款人民币26051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元,由被告沈晓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审 判 员  赵迎春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