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卢俊利,女,1979年9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元元,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英,女,1970年5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万鑫,男,1967年2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1977年2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俊利诉被告张建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俊利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俊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俊利负担。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