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56号 原告贾同生,男,汉族,1953年2月26日生。 负责人李向阳,任村委会主任。 原告贾同生诉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刘家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太增 代理审判员 李 会 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