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采民初字第97号
原告张东梅,女,1949年4月28日生。
被告马见存,男,成年。
被告董俊生,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梅诉被告马见存、董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张东梅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东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东梅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
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