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张东梅,女,1949年4月28日生。 被告付永生,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梅诉被告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张东梅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东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东梅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