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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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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兵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56号 原告李志兵,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彦斌,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河南红旗渠律师事

(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56号

原告李志兵,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彦斌,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

负责人雷震。

委托代理人雷保现,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瓦窑北街1号院11号楼2单元401号,系该社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兵诉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