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94号 原告杨林峰,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五区126号。 委托人张换英,女,1965年2月25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五区126号,系原告母亲。 被告路小广,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生,住林州市东姚镇冯举沟村黄贝沟自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峰诉被告路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杨林峰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林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杨林峰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