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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国林大酒店与呼军帅、付义强、董绿松和吕少荣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4号 原告林州国林大酒店(原林州宾馆),住所地林州市。 负责人原国林,该酒店经理。 被告呼军帅,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付义强,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董绿松,男,1974年5月1日生,

(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4号

原告林州国林大酒店(原林州宾馆),住所地林州市。

负责人原国林,该酒店经理。

被告呼军帅,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付义强,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董绿松,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吕少荣,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国林大酒店诉被告呼军帅、付义强、董绿松和吕少荣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国林大酒店向本院提出申请,言和被告已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林州国林大酒店撤回对呼军帅、付义强、董绿松和吕少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