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4号 负责人原国林,该酒店经理。 被告呼军帅,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付义强,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董绿松,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吕少荣,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国林大酒店诉被告呼军帅、付义强、董绿松和吕少荣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国林大酒店向本院提出申请,言和被告已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林州国林大酒店撤回对呼军帅、付义强、董绿松和吕少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