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王世民,男,1963年6月3日生。 原告仝利民,男,1957年8月11日生。 被告孙志强,男,1976年1月20日生。 被告仝战威,男,1979年12月16日生。 被告祝普动,男,1969年9月26日生。 被告祝贺峰,男,1976年4月27日生。 被告宋双喜,男,1975年2月3日生。 原告王世民、仝利民诉被告孙志强、仝战威、祝普动、祝贺峰、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孙志强、仝战威、祝普动、祝贺峰、宋双喜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世民、仝利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睢明合 审判员 赵迎春 审判员 刘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