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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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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万古镇丰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滑县万古文物保护协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万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滑县万古镇丰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杰职务:经理。 住所地:滑县万古镇。 委托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全权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省滑县万古文物保护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职务:会

(2015)滑万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滑县古镇丰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杰职务:经理。

住所地:滑县古镇

委托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全权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省滑县万古文物保护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职务:会长。

住所地:滑县万古镇。

委托代理人王宝正,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滑县万古镇丰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祥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滑县万古文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万古文保会)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万古镇丰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思明、被告河南省滑县万古文物保护协会的负责人张新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宝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祥公司诉称:原告公司原名滑县万古粮食管理所,位居万古集十字路西南角,南邻供销社,与被告所称的文物庙宇并不比邻。近年来部分群众依附于被告并在被告的组织下,以开展活动,修建玉皇阁庙宇为名,不断对原告经营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土地、粮食仓库、职工宿舍进行蚕食、侵占,先后聚众推倒原告公司围墙,强拆职工宿舍22间和1、2、3号粮仓,并占有该财产,还把“神像”强行抬到7号仓内,共强占原告公司院地约6070平方米。原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财产的不法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万古文保会辩称:原告的请求错误,与事实不符,涉案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丰祥公司原名叫滑县万古粮管所,后更名为滑县万古镇丰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之后又更名为滑县万古镇丰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滑县万古镇十字路西南角,占地面积13129平方米,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2008年元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定土地使用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自己院南头距东西两仓1.8米墙处以南,南北长21米,东西长52.5米(自西向东)的土地转让由被告开发,现有原告南头东端距东仓南墙1.8米墙处以南,南北长17米,东西长16.2米,由原告根据镇土地所规划开发,西头有仓房5间,等粮食调出后拆除,再行由被告开发。转让土地上的12间房,由原告拆除9间,其余3间暂不拆除,由被告使用,使用期间的一切事故原告概不负责,待原告开发临街门面房时拆除,被告不得干涉并配合搬出房屋内的一切物品。合同签定后,被告在该合同的范围内建造了三间古庙并使用。2015年2月2日,原告认为被告侵占了自己使用的国有土地,给被告下发通知,要求被告停止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被告不认可是自己开发,在原告的通知上注明属政府开发,对万古文保会无关。原告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所使用的土地目前被被告侵占。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2012年5月18日滑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办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2、照片三张,4、2015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下发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被告所举证据1、2008年原被告签定的土地使用合同一份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原告所举证据3、草图一份,属于原告自己绘制,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确认其效力。

本院认为:滑县万古镇丰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河南省滑县万古文物保护协会强占其管理使用的土地,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举出确凿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诉请,本院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万古镇丰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滑县万古文物保护协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滑县万古镇丰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人民陪审员  贺 华

人民陪审员  赵合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