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侯某婷与郝某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林采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侯某婷,女,1988年8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永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亮,男,1986年6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未晓明,男,1967年1月30日生。 原告侯某婷诉被告郝某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

(2015)林采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侯某婷,女,1988年8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郝永青,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亮,男,1986年6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未晓明,男,1967年1月30日生。

原告侯某婷诉被告郝某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婷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永青、被告郝某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晓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婷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于2007年腊月二十七举行婚礼。2012年1月16日,双方在林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0月20日生长女郝某凤,2014年6月3日生次女郝某涵,现均随原告生活。典礼时,娘家陪送物品有液晶电视、海信DVD影碟机、功放音箱、小天鹅洗衣机、饮水机、电暖扇、欧龙助力车各一台、棉被四条。2013年9月,因长女需上幼儿园原告回到某某村居住,2014年7月,次女满月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长期分居,符合离婚条件。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为此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令长女郝某凤、幼女郝某涵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7万元;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陪送物品海信液晶电视一台、海信DVD影碟机一台、功放音箱一套、小天鹅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电暖扇一台、欧龙助力车一辆、棉被四条;四、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款5000元;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郝某亮口头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典礼时间、结婚时间及两生女的出生时间均不错,两生女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娘家陪送物品有海信电视机一台、DVD一台、功放音箱一套、小天鹅洗衣机一台、欧龙助力车一辆、被子两三条。追节时,原告娘家给付饮水机一台、电暖扇一台。

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婷与被告郝某亮于2007年腊月二十七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典礼,于2012年1月16日在林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9年10月20日生长女郝某凤,于2014年6月3日生次女郝某涵,现均随原告生活。庭后,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娘家所有陪送物品,并主张长女郝某凤随被告生活,次女郝某涵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各自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林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生女郝某凤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历一份、林州市某某镇某某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本院做的调查笔录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婷与被告郝某亮婚后本应和睦生活,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本院多次调解和好无果,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所生长女郝某凤、次女郝某涵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长女郝某凤随被告生活,次女郝某涵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各自理,为有利于两生女健康成长,结合两生女的出生情况及原、被告双方实际情况,长女郝某凤随被告郝某亮生活为宜、次女郝某涵随原告侯某婷生活为宜,抚养费各自理。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娘家所有陪送物品,系其自愿处分其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其它诉、辩主张,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侯某婷与被告郝某亮离婚;

二、长女郝某凤随被告郝某亮生活、次女郝某涵随原告侯某婷生活,抚养费各自理;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婷、被告郝某亮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