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64号 原告仝振波,男,汉族,2011年8月11日生,住林州市五龙镇岭南村。 法定代理人张志平,女,汉族,1988年6月9日生,住林州市临淇镇杨村,系原告仝振波之母。 委托代理人赵庆学,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仝相云,女,汉族,1978年9月1日生,住林州市临淇镇吕庄村。 第三人仝建云,女,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五龙镇渔村村。 被告仝相云及第三人仝建云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会山,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住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振波诉被告仝相云、第三人仝建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振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仝振波撤回对被告仝相云、第三人仝建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仝振波负担。 审 判 长 冯相庆 代理审判员 钟 星 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雪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