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340号 原告王世民,男,1963年6月3日生。 原告仝利民,男,1957年8月11日生。 被告郭本超,男,1978年6月1日生。 原告王世民、仝利民诉被告郭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郭本超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世民、仝利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审 判 员 赵迎春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