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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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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滑万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魏某某,女,1991年8月29日生。 被告卜某某,男,1988年6月19日生。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卜某某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

(2015)滑万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某某,女,1991年8月29日生。

被告卜某某,男,1988年6月19日生。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卜某某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

受理案件费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睢明合

审判员  赵迎春

审判员  刘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