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郭云强,男,1980年10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宁,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海军,男,1985年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黎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付朝,男,1980年5月2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强诉被告秦付朝、秦海军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强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有和解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永强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永强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