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苏红与李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林采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马苏红,女,1991年5月16日生。 被告李明周,男,1956年12月3日生。 原告马苏红诉被告李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苏红、被告李明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林采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马苏红,女,1991年5月16日生。

被告李明周,男,1956年12月3日生。

原告马苏红诉被告李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苏红、被告李明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苏红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明周是一个村的,被告李明周说家庭困难,2011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每年利息65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年年向后推诿,被告承诺2014年年底偿还,到年底原告再次去找被告时,被告又以无钱为由不还,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1200元,并承担利息26000元。

被告李明周(口头)辩称,2011年2月2日被告借原告10000元,2012年3月29日还了10000元本金,没有支付原告一年利息1200元,2012年3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说明。2011年5月25日,被告又借原告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13年12月22日、2014年3月6日、2014年9月29日,被告陆续归还过原告50000元借款本金175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9日,被告李明周给原告马苏红出具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说明/李明周2011年2月2日借马苏红款壹万元(小写10000元)/2012年3.29日明周还了苏红款壹万元/没有支付一年利息1200元/李明周/2012.3.29日”。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偿还的借款51200元包括该说明中没有支付的利息1200元。

另查明,2011年5月25日,被告李明周给原告马苏红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马苏红款50000元(伍万元整)/2011.5.25—2012.5.25/定期一年利息6500元/2011年5月25日/收款人:李明周”。被告李明周陆续偿还过原告该笔借款1750元,但原、被告双方对该1750元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所出具的说明一份、借条一份,被告提交的收到条三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说明一份、借条一份,表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原、被告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原、被告双方对被告陆续偿还原告(50000元借款)的1750元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没有约定,应认定先结算清利息后支付本金,原告主张(50000元借款)的利息为26000元,扣除该1750元,剩余利息为24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明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苏红借款利息1200元;

二、被告李明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苏红借款50000元及利息24250元;

三、驳回原告马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李明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