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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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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芳与马某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被告马某杰,男,1987年10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芳诉被告马某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芳于2015年10月26日以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某芳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

被告马某杰,男,1987年10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芳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芳于2015年10月26日以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某芳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芳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