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某杰,男,1987年10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芳诉被告马某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芳于2015年10月26日以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郭某芳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芳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青 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 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