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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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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锋与赵海瑞、闫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4)林民二初字第47号 原告王永锋,男,汉族,1978年6月4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瑞,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生,林州市。 被告闫俊宏,男,汉族,1978年11

(2014)林民二初字第47号

原告王永锋,男,汉族,1978年6月4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瑞,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生,林州市。

被告闫俊宏,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锋诉被告赵海瑞、闫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