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郝某英,女,1978年4月15日生。 被告宋某生,男,1974年7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英诉被告宋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英负担。 审判员 赵卫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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