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郑明顺,男,1944年10月1日生。 被告杨成法,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顺诉被告杨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顺于2015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庭外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郑明顺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明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明顺负担。 审判员 赵卫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