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合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路某,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峰,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路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审 判 长 罗贵发 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 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元小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