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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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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林合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路某,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峰,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路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

(2015)林合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路某,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峰,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路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审 判 长  罗贵发

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

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元小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