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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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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浚栋与杨涛、杨峥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11号 原告高浚栋,男,汉族,1978年8月1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凯明,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涛,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杨峥,女,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系

(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11号

原告高浚栋,男,汉族,1978年8月1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凯明,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涛,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杨峥,女,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系杨涛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浚栋诉被告杨涛、杨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涛、杨峥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