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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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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水明与林州市畅亨对外劳务合作有限、牛玉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郑水明,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先梅,女,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系原告妻子。 被告林州市畅亨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汽车站北出站口对面利民小区。 负责人武美云。 被告牛玉伟,男,汉族

(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02号

原告郑水明,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先梅,女,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系原告妻子。

被告州市畅亨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汽车站北出站口对面利民小区。

负责人武美云。

被告牛玉伟,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原告郑水明诉被告林州市畅亨对外劳务合作有限、牛玉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