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行郑州管城支行诉称,2012年12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8360060345668,该卡发放至被告后,被告多次从该卡透支消费,截止起诉日,共计透支本金49980.64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透支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请依法判决:1、被告张爱梅偿还原告透支本金49980.64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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