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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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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秀芳诉陈新荣、安阳市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焦秀芳,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陈新荣,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安阳市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机床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焦秀芳,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陈新荣,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安阳市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机床厂北街6号。

委托代理人常玉选,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秀芳诉被告陈新荣、安阳市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秀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秀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秀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秀芳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革

人民陪审员  苗雨馨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宝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