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焦秀芳,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陈新荣,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安阳市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机床厂北街6号。 委托代理人常玉选,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秀芳诉被告陈新荣、安阳市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秀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秀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秀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秀芳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革 人民陪审员 苗雨馨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宝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