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 委托代理人梁德伍。 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书青。 委托代理人胡保建、周晓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诉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梁书林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海水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革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宝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