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670号 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长保,男,住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 法定代表人张长保,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彩霞诉被告张长保、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彩霞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彩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彩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 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