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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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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彩霞诉张长保、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杨彩霞,女,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长保,男,住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 被告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彩霞,女,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长保,男,住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

被告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保,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彩霞诉被告张长保、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彩霞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彩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彩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

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