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小初字第31号 原告林义全,男,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沃尔玛(河南)百货有限公司安阳人民大道分店,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 法定代理人赵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女,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义全诉被告沃尔玛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义全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义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义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义全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