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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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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赵某某,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风县。 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赵某某,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风县。

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中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