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017号 原告赵某某,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风县。 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中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