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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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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366号 原告程小刚,男,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负责人吕燕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华锋,男,该公司员工。

阳市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366号

原告小刚,男,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负责人吕燕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华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怀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防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刚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刚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小刚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小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09元,由原告程小刚负担。

审判长  郝兴军

审判员  贾长桥

审判员  崔 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