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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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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春平与史红良、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小字第43号 原告和春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安阳市殷都区相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红良,男,汉族。 被告高红丽,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春平诉被告史红良、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小字第43号

原告和春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安阳市殷都区相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红良,男,汉族。

被告高红丽,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春平诉被告史红良、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春平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春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和春平负担。

审判员  马小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