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小字第43号
原告和春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安阳市殷都区相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红良,男,汉族。
被告高红丽,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春平诉被告史红良、高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春平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春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和春平负担。
审判员 马小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