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中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武建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留、刘卫东,该支行员工。
被告黄帅领,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振山,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纪飞,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被告黄帅领、李振山、黄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称:被告黄帅领于2013年12月27日在原告支行贷款本金30000元。被告李振山、黄纪飞为担保人,应付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协议如期返还,数次追要未果。请求被告返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966.6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无法找到被告,亦未提供公告送达的合法手续,原告应明确被告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晁 震
审 判 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