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翟群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予,女,该公司职工,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李兰一,女,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兰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 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海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