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358号 原告年慧红,女,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刘佩锋,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海叶,女,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刘凤歧,男,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王广昌,男,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慧红诉被告贾海叶、刘凤歧、王广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年慧红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年慧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慧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年慧红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