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刘江华,男,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薛永祯,男,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华诉被告薛永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江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 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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