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胜利诉被告安阳市卓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胜利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胜利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胜利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 人民陪审员 马 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海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