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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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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婧诉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申婧,女,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袁秀荣、崔郁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波,男,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鲍岩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申婧,女,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袁秀荣、崔郁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波,男,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鲍岩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金平,男,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婧诉被告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婧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婧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申婧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

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