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申婧,女,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袁秀荣、崔郁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波,男,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鲍岩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金平,男,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婧诉被告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婧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婧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申婧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 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