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水平与安阳仁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北民一初字第235号 原告杨水平,女,1948年3月2日生,汉族,安阳市建筑安装公司退休工人,住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北民一初字第235号

原告杨水平,女,1948年3月2日生,汉族,安阳市建筑安装公司退休工人,住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仁济医院,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国,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花先,男,该单位顾问,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贾建功,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水平与被告安阳仁济医院(以下简称仁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水平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1月12日、2014年1月16日、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水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雷、张利,被告仁济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花先、贾建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水平诉称,2011年10月1日,原告杨水平为治疗腰椎间盘突出而入住被告仁济医院进行射频消融治疗,而被告仁济医院却分别于2011年10月1日、3日、6日采取小针刀这一侵入性的不当操作治疗,直接导致原告杨水平大面积术后感染,高烧不退、昏迷不醒长达数日。2011年10月14日下午,原告杨水平被转入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术后感染、败血症、肺、肝等多处感染。三医院进行对症治疗后认为病情合并症严重,在下达病危通知的同时建议转入安阳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市人民医院组织会诊后认为病情危急,建议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否则有生命危险。2011年10月21日,原告杨水平被直接送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就诊,在此期间,原告杨水平共接受24次全麻手术,虽保全性命,却构成伤残,造成巨额经济损失高达60多万元,严重精神痛苦,难以言表。原告杨水平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仁济医院赔偿因过错致原告杨水平医疗费594977.61元、后续治疗费25065元、护理费3675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30元、营养费4620元、残疾赔偿金163540.9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交通费14000元、住宿费9900元、误工费49000元。

被告仁济医院辩称,认可与原告杨水平的医患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杨水平的损害后果是因感染造成的,引发感染因素诸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其擅自用湿毛巾热敷针眼造成,因此被告仁济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对于鉴定结论,被告仁济医院认为应构成十级伤残而非七级伤残,且该伤残并非手术造成。关于原告杨水平提出治疗方案的问题,被告仁济医院治疗前已告知权利义务,手术同意书上记载手术治疗方案是射频消融加臭氧加软组织松解,并非被告仁济医院处置不当所致。伤残是自身疾病导致,椎管狭窄,是黄韧带肥厚所致,与背部感染无关。郑州华美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不符合医学和鉴定规范,其鉴定结果前后矛盾,依据不充分。伤残鉴定对被告仁济医院医疗行为过错责任划分过重,鉴定结论仅依靠原告杨水平主观陈述来定,未通过客观检查来定,不能作为尿失禁的医学理论,更不能得出伤残结论。另外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结之后才进行的,且原告杨水平的伤口早已愈合,痊愈出院,这意味着疾病治疗已终结,故不存在后续治疗问题,因此,被告仁济医院不应承担后续赔偿责任。此外,原告杨水平所述损失数额不真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杨水平主张的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原告杨水平因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入住被告仁济医院,同日,被告仁济医院为原告杨水平行腰椎间盘射频消融术+臭氧+软组织松解术治疗,2011年10月13日发生局部感染、发烧,2011年10月14日口头报病危,医生建议转院治疗,当日,转至三医院治疗,2011年10月14日至2011年10月20日在三医院治疗6天后转至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市人民医院组织会诊后认为病情危急,建议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2011年10月21日,原告杨水平转至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脓毒血症2.肝巨大囊肿3.背部脓肿,坏死性筋膜炎4.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5.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入院ICU后完善相关检查,分别于2011年10月22日、2011年10月25日在全麻下行“背部脓肿切开引流术”,后又于2011-11-2、2011-11-7、2011-11-12、2011-11-18、2011-11-24、2011-11-29、2011-12-5、2011-12-12、2011-12-16、2011-12-26、2012-1-4、2012-1-11、2012-1-16、2012-1-26、2012-2-7、2012-2-23、2012-3-3、2012-3-15、2012-3-31多次行“慢性溃疡修复术”,背部创腔闭合,切口愈合良好后,原告杨水平于2012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1.院外加强换药,促进创面愈合;2.加强双下肢功能锻炼,口服神经营养药物治疗;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原告杨水平在郑大一附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560009.03元,在三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22607.72元,在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4288.66元,在被告仁济医院住院期间在安阳地区医院做检查花费279元,外购白蛋白费用1180元,以上共计医疗费588364.41元;因治疗感染住院193天。原告杨水平认为被告仁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委托,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3年3月16日作出郑华美法医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087号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仁济医院存在注意义务履行不充分,存在20%-30%的过错;原告杨水平并发多部位感染,经多方治疗后存在尿潴留、尿失禁,尿失禁构成七级伤残;原告杨水平需要后续治疗,治疗神经源性膀胱尿失禁,需营养神经药物:神经节苷脂,需用三个月。后续治疗费:每天注射2支,138元/支,肌注射费2.5元/次,需用90天。鉴定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重新鉴定,本院再次委托至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该中心以案件疑难退案。原告杨水平1948年3月2日出生,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称退休后在殷商皇陵公墓担任处长,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其向法院提交在郑州治疗期间住宿费9900元。

另查明,原告杨水平在被告仁济医院住院时主治医师及手术者为李荣林,病历记载的手术者及主治医师为袁建华,李荣林的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

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水平提供的仁济医院住院病历、三医院病历及医疗票据、市人民医院病历及医疗票据、郑大一附院病历及医疗票据、安阳市益生堂大药房发票、住宿费二联单、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仁济医院提供医师执业资格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