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方凤芝,女,1944年7月27日出生。 原告陶金铜,男,1944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陶智勇,男,1985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凤芝、陶金铜诉被告陶智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凤芝、陶金铜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凤芝、陶金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凤芝、陶金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凤芝、陶金铜负担。 审 判 长 郭振平 人民陪审员 尚瑞兰 人民陪审员 倪宪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