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安阳市专唐浦计算机经营部。 经营者李霄。 被告孟宏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专唐浦计算机经营部诉被告孟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专唐浦计算机经营部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专唐浦计算机经营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专唐浦计算机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安阳市专唐浦计算机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郭永革 人民陪审员 姜晓莹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宝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