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闫跃中,男。 被告阎怀信,男。 被告朱秀云,女。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梅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跃中诉被告阎怀信、朱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跃中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跃中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跃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跃中负担。 审判员 郭永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